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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5年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 “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监管非煤〔2015〕74号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量:25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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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吉安监管非煤〔2015〕74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5年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

    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5年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2015年吉林省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总量偏少、专业人员匮乏和监管方法落后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中介服务机构或组成专家组,对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跟踪督办,直至整改销号的监管过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拟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会诊”,集中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其中,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四等以上排土场、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自2015年6月1日开始,8月30日前结束;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四、五等尾矿库专家“会诊”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专家“会诊”工作要在9月底完成。

            二、责任分工

            “会诊”工作由省、市(州)、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四等以上排土场的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企业名单见附件8)。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由企业总部负责组织,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办。

           (二)市 (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所有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不含采石场),四、五等尾矿库的专家“会诊”工作。

           (三)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所监管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专家“会诊”工作。今年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会诊”工作要在9月底完成。今后要与开工验收工作紧密结合,在开工验收前完成,专家“会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措施方法

           (一)“会诊”工作组织

            省安全监管局将采用竞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全省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四等以上排土场进行专家“会诊”。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采用竞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织。

           (二)“会诊”专家资格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3.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会诊”专家组组成要求。

            开展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原则上不少于3名专家,会诊专家的专业要搭配合理。对地下矿山“会诊”时,要配备采矿、机电、通风、地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以上的地下矿山还要配备水文地质方面的专家;对露天矿山“会诊”时,要配备采矿、机电、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对尾矿库“会诊”时,要配备水工、勘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诊”时,要配备石油开采、勘探、集输、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对排土场“会诊”时,要配备采矿、地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

           (四)专家“会诊”工作标准。

            1.正常生产企业的“会诊”要求。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的《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排土场、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会诊”检查表》进行全面“会诊”,突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会诊”工作要采用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考试演练、谈话提问等方法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专家“会诊”工作结束,要形成《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书》,送达“会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

            2.正在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会诊”要求。正在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排查依法办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矿山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议是否规范,施工单位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以采代建现象,水文基础资料是否齐全,防治水措施是否到位,老采空区治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对于基建的尾矿库,重点排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是否规范,施工单位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3.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会诊”要求。对于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排查停产停建状态是否真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是否在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将停产停建矿山名单报送给供电、供炸药等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于停产停建的尾矿库,重点排查停产停建状态是否真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停产停建的尾矿库是否在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值守、看护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当地安全管监部门是否将停产停建尾矿库名单报送给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

           (五)“会诊”结果的运用及管理。

            1.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会诊”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到位。

            2.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年度“会诊”档案。将专家组提交的《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书》、本单位下达的执法文书以及整改结果等一一存档备查。

            四、资金渠道

            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所需经费,从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或者申请财政专项予以支持。同时,争取将安全生产“会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家“会诊”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协调、争取“会诊”所需资金。要切实加强对专家“会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抽调精干力量配合专家“会诊”工作,确保扎实有效。同时,要把专家“会诊”监管工作与复产验收、淘汰落后产能、行政许可证、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要自觉践行中央 “八项规定”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会诊”工作中不搞收费、不搞摊派、不乱罚款,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出现。各中介机构和专家不得将本次排查变相作为拉业务、揽生意的机会,科学严谨地使用各项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等,实事求是地指出所排查单位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为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对于发现隐患不如实报告,与企业串通隐瞒真相的中介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将暂停其在吉林省的业务;对于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等极端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省安全监管局将取消其相应资质和专家资格。

           (三)总结经验,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掌握情况。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月30日前要报送“会诊”工作动态信息,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会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附件7的要求报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处。

            联系人及电话:孟德彬,0431-85096391

            电子邮箱:mdb@jlsafety.gov.cn

     

     

            附件:

                    1.吉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2.吉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3.吉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4.吉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5.吉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6.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书

                    7.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情况统计表

                    8.2015年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会诊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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