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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在松原市注册成立,现总部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园,2008年6月3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2017年1月5日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自相继获取安评和职评资质至2020年间,公司以打造“中国首屈一指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保一站式综合服务体”为发展目标。目前,公司可为各类委托方提供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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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2024年3号文对卫生健康执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吉林省腾翼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量:163人
  • 2024年1月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对90个文件宣布失效,部分文件与目前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息息相关。本文将对与卫生健康执法有重要影响的失效文件进行解读、讨论,分析文件失效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影响,并尝试对后续卫生健康执法如何适用提供建议。




    背景介绍















    2024年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对90个文件宣布失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解读》, 90个文件宣布失效分为三种原因: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中具体问题的批复类、解释类文件;
    二、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生育政策类文件;
    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


    国家卫健委《宣布失效的第五批委文件目录》中共涉及90个文件(见附件),包括公共卫生、医疗监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批复或通知,这些被宣布失效的文件,有些在执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因此,无论是卫生健康民事主体,还是执法机构,都应该充分予以关注,关注这些文件失效后,其对于合规管理或行政执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本文尝试对此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执法影响














    一. 影响处罚种类



    有些委文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种类进一步进行了说明,因而,执法机构在执法实践中据此进行引用和参考。今后,一旦这些文件失效,在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在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时,可能会产生影响。


    比如《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该批复失效后,对于情节严重应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执法机构可能将不再选择吊销诊疗科目,而是直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然,也有人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仅是一个证书,而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范围的一种许可,因此即便上述批复失效,仅吊销诊疗科目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从执法机构控制自身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实践中可能会有更多的执法机构选择保守做法,即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改变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法律适用主体(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将一般性法律应用于个别性的涉法事实的判断。作为成文法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然而,执法实践中难免出现不同执法主体对法条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为此,有些委文件对于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说明,这样可以减少执法主体对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适用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一旦这些文件失效,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从而产生争论,甚至改变原来沿袭下来的法律适用。


    比如《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该批复失效后,对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就可能存在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行为仍然可以认为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理由如下:一、参照《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第312号):“……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该批复尚处于有效范围,可供参考。二、从立法目的出发,出于医疗安全考虑,医疗机构设置对于场所及其所在的地点有特定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医疗机构的审批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明确登记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该许可的空间效力也仅限于其登记的执业地点,超出登记的执业地点,可以认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第二、行为构成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参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对应的违反条款涉及的内容为诊疗科目,而非执业地点。因此,该种理解属于对法律的扩大解释,执法风险较大。


    第三、适用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可以认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但也有人认为,该案由的兜底性较强,有其他更合适的法律适用,一般不建议选择该案由。


    第四、适用地方规章。如《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设置了处罚条款。鉴于该规章是地方法规,适用该规章可能造成全国执法不一致的情况。


    至于执法实践中,在该批复失效以后,各执法机构将如何选择法律适用,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



    三. 改变执法程序



    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执法程序,在参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等之外,一般各部委也会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及通过批复、通知等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过去,有些委文件对于执法程序进行了说明,执法机构在实践中可以作为参考,这些文件失效以后,执法机构在对卫生健康领域进行执法时,相应的执法程序可能因此产生影响。


    比如《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该通知失效后,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可能就不再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即应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


    四. 影响文书说理



    在执法实践中,文书说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选择法律适用之外,还需要在执法文书中进行说理,才是一次完整的执法过程。有些委文件在执法卷宗中,被引用进行说理,如果文件失效,那么,将影响执法文书中的说理部分。


    比如《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等。这些批复引用的《执业医师法》已经失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被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故被宣布失效。该批复对于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的执业行为不认定为非医师行医,批复失效之后,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理由是,医学生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开展的是辅助工作,尚不构成一个完整的执业行为;同时,医师带教能够保证医疗质量和水平;另外,医学生在临床进行辅助工作符合行业惯例,由此,批复的失效不影响执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的定性。但是,这些委文件失效以后,相应的说理需要改变,不能再引用已经失效的文件进行说理。


    五. 影响仍需评估



    有些委文件的失效,目前暂时难以评估其影响,仍然需要实践中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比如,《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35号)。《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9〕54号)等。


    这些委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将来,文件失效以后,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目前尚没有较为统一的意见,有待进一步讨论,其影响也有待进一步评估。



    附件















    宣布失效的第五批委文件目录


      向上滑动阅览


    序号

    文号

    标题

    1

    卫法监发

    〔1998〕第9号

    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

    卫法监发

    〔1998〕第12号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3

    卫法监发

    〔1998〕第15号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4

    卫医发

    〔2000〕268号

    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

    5

    卫法监发

    〔2000〕466号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6

    卫法监发

    〔2001〕256号

    卫生部关于甲醛、吊白块检验判定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7

    卫法监发

    〔2001〕262号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8

    卫法监发

    〔2001〕292号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

    9

    卫法监发

    〔2001〕302号

    卫生部关于《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用品定义范围的通知

    10

    卫法监发

    〔2001〕359号

    卫生部关于对无配置证的伽玛刀不予许可的批复

    11

    卫办科教发〔2001〕6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的通知

    12

    卫法监函

    〔2001〕130号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发生医疗纠纷处理意见的批复

    13

    卫法监发

    〔2002〕78号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14

    卫法监发

    〔2002〕85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15

    卫法监发

    〔2002〕119号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16

    卫法监发

    〔2002〕137号

    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7

    卫法监发

    〔2002〕173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8

    卫法监发

    〔2002〕201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19

    卫法监发

    〔2002〕218号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

    20

    卫法监发

    〔2002〕226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性豁免限值如何界定的批复

    21

    卫法监发

    〔2002〕280号

    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2

    卫法监发

    〔2003〕13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

    23

    卫法监发

    〔2004〕44号

    卫生部关于对卫生监督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

    24

    卫法监发

    〔2004〕73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25

    卫政法发

    〔2004〕112号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6

    卫政法发

    〔2004〕178号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7

    卫政法发

    〔2004〕214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8

    卫政法发

    〔2004〕224号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9

    卫政法发

    〔2004〕231号

    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

    30

    卫规财发

    〔2004〕249号

    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31

    卫政法发

    〔2004〕268号

    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

    32

    卫政法发

    〔2004〕302号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

    33

    卫法监函

    〔2004〕13号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34

    卫政法发

    〔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35

    卫政法发

    〔2005〕256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36

    卫政法发

    〔2005〕299号

    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37

    卫政法发

    〔2005〕326号

    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38

    卫政法发

    〔2005〕357号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9

    卫政法发

    〔2005〕428号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卫政法发

    〔2006〕6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41

    卫政法发

    〔2006〕75号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42

    卫政法发

    〔2006〕237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43

    卫政法发

    〔2007〕97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44

    卫政法发

    〔2007〕135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

    45

    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卫办国际发〔2008〕7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47

    卫医政发

    〔2009〕1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卫规财发

    〔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

    49

    卫办发

    〔2009〕12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0

    卫政法函

    〔2009〕2号

    卫生部关于医学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51

    卫政法函

    〔2009〕54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52

    卫妇社发

    〔2010〕4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53

    卫规财发

    〔2010〕8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54

    卫办综发

    〔2010〕7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55

    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56

    卫医管发

    〔2011〕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57

    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58

    卫医管发

    〔201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59

    卫办规财发〔2012〕2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60

    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61

    卫办规财函〔2013〕19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

    62

    安监总煤调〔2012〕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63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64

    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65

    安监总厅安健〔2017〕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66

    计生厅(函)〔1997〕126号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加强“三非”外国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67

    国计生委

    〔1998〕111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68

    计生厅

    〔1998〕58号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69

    国计生发

    〔2002〕34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

    70

    国计生发

    〔2002〕64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

    71

    国人口发

    〔2003〕61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72

    计生厅函

    〔2003〕32号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青岛市计生委就向国外送养子女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73

    计生厅函

    〔2003〕43号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74

    国人口发

    〔2004〕2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75

    国人口发

    〔2006〕3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通知

    76

    国人口发

    〔2006〕117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77

    国人口发

    〔2006〕121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

    78

    国人口发

    〔2007〕8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79

    国人口发

    〔2007〕83号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80

    国人口发

    〔2007〕11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81

    国人口函

    〔2007〕213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要求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请示的复函

    82

    国人口发

    〔2009〕103号

    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

    83

    国卫财务发〔2014〕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84

    国卫法制函〔2014〕24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是否可作为医疗事故争议定性定责依据问题的批复

    85

    国卫法制函〔2014〕36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86

    国卫办财务发〔2014〕6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87

    国卫办流管函〔2014〕4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88

    国卫办法制函〔2014〕114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产生有害因素部门”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89

    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90

    国卫指导发〔2016〕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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